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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的另一面,明星的另一面小说在线阅读

本文目录

  1. ...滑雪被爆私生活混乱,你还知道哪些明星的另一面
  2. 引用明星的图片作头像侵权吗
  3. 月明星淡的解释是什么

一、...滑雪被爆私生活混乱,你还知道哪些明星的另一面

1、黄明昊在今年可谓是非常火,他先后参加了时下很火的综艺节目,《奔跑吧》和《密室大逃脱》。在两档节目中表现的都非常的优异,让人们看到了黄明昊的优秀。他虽然在节目中年龄是最小的,但是也让大家觉得他非常的有礼貌。在看见前辈的时候,在他们面前都表现得非常的勇敢,让人们看到了不一样的黄明昊。为此,他圈了不少的粉。

2、没想到如今最火的黄明昊,却出现了他的妈妈是老赖的问题,引发了很多网友热议。当时他的妈妈被曝出是老赖,不少的人都对黄明昊转为了路人,而且有的人还甚至从他的公司乐华里面去泼油漆,这种恶劣的行为实在是影响了黄明昊的人生安全。经过侦查之后才知道,原来黄明昊的妈妈是担保人,借债人没有还钱,所以黄明昊的妈妈就背负上了老赖的骂名。

3、其实黄明昊是有能力去进行偿还的,但是毕竟不是黄明昊他妈妈欠钱,所以是跟黄明昊没有关系的。在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之后,他的粉丝就继续对他进行维护。没想到2020年11月10日,黄明昊却跟两个女性去滑雪,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当时黄明昊开着豪车,带着两位女性去走高速,车子坏在了高速公路上,等挪车的人将他们车子挪走之后,他们就到达了滑雪的场地。两个女性就直接去滑雪的地方去玩儿,黄明昊就去进行拍摄。

4、当时他的工作室也发出了黄明昊拍滑雪的视频,这件事情被曝出来之后,对黄明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人们觉得黄明昊之前立的人设都崩了吗?其实这是很正常的事情,每一个人都有不一样的一面。毕竟明星向我们展示了都是他们的人设,对于他们是怎样的人,我们也并不知道。

5、就像鞠婧祎,她向我们展示非常完美的一面。其实她自身是有一定缺点,没有向大家进行展示的,所以很多人都觉得她活得不真实。但是每一个人都有不一样的活法,鞠婧祎是怎么样子的,我们也不能对她进行评判。

二、引用明星的图片作头像侵权吗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显然,肖像权是一种公民人身权,它只能属于自然人,即由公民个人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三、月明星淡的解释是什么

1、举头西北浮云,倚天万里须长剑。人言此地,夜深长见,斗牛光焰。我觉山高,潭空水冷,月明星淡。待燃犀下看,凭栏却怕,风雷怒,鱼龙惨。解释:抬头观看西北方向的浮云,驾驭万里长空需要长剑,人们说这个地方,深夜的时候,常常能看见斗牛星宿之间的光芒。我觉得山高,水潭的水冰冷,月亮明亮星光惨淡,待点燃犀牛角下到水中看看,刚靠近栏杆处却害怕,风雷震怒,鱼龙凶残。诗词名称:《水龙吟·过南剑双溪楼》。本名:辛弃疾。别称:辛忠敏。字号:原字坦夫,后改字幼安号稼轩居士。所处时代:宋代。民族族群:汉族。出生地:山东东路济南府历城县。出生时间:1140年5月28日。去世时间:1207年10月3日。主要作品:《游武夷,作棹歌呈晦翁十首》《清平乐.村居》《送剑与傅岩叟》《满江红》《卜算子修竹翠罗寒》等。主要成就:豪放派词人的代表,开拓了词的思想意境;讨平起义,创设飞虎军。

2、我们为您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月明星淡”的详细介绍:

3、一、《水龙吟·过南剑双溪楼》的全文点此查看《水龙吟·过南剑双溪楼》的详细内容

4、举头西北浮云,倚天万里须长剑。

5、《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清平乐.村居》、《西江月夜行黄沙道中》、《鹧鸪天》、《青玉案元夕》。三、注解

6、西北浮云:西北的天空被浮云遮蔽,这里隐喻中原河山沦陷于金人之手。

7、斗牛:星名,二十八宿的斗宿与牛宿。

8、鱼龙:指水中怪物,暗喻朝中阻遏抗战的小人。

9、欲飞还敛:形容水流奔涌直前,因受高山的阻挡而回旋激荡,渐趋平缓。

10、冰壶凉簟:喝冷水,睡凉席,形容隐居自适的生活。

11、百年悲笑:指人生百年中的遭遇。

12、举头西北浮云,倚天万里须长剑。人言此地,夜深长见,斗牛光焰。我觉山高,潭空水冷,月明星淡。待燃犀下看,凭栏却怕,风雷怒,鱼龙惨。

13、抬头观看西北方向的浮云,驾驭万里长空需要长剑,人们说这个地方,深夜的时候,常常能看见斗牛星宿之间的光芒。我觉得山高,水潭的水冰冷,月亮明亮星光惨淡,待点燃犀牛角下到水中看看,刚靠近栏杆处却害怕,风雷震怒,鱼龙凶残。

14、峡束苍江对起,过危楼,欲飞还敛。元龙老矣!不妨高卧,冰壶凉簟。千古兴亡,百年悲笑,一时登览。问何人又卸,片帆沙岸,系斜阳缆?

15、两边高山约束着东溪和西溪冲过来激起很高的浪花,过高楼,想飞去但还是收敛作罢,我有心像陈元龙那样但是身体精神都已老了,不妨高卧家园,凉爽的酒,凉爽的席子,一时登上双溪楼就想到了千古兴亡的事情,想到我自己的一生不过百年的悲欢离合,嬉笑怒骂。是什么人又一次卸下了张开的白帆,在斜阳夕照中抛锚系缆?

16、这是辛弃疾爱国思想表现十分强烈的名作之一。作者在绍熙五年(1194)前曾任福建安抚使。从这首词的内容及所流露的思想感情看,可能是受到主和派馋害诬陷而落职时的作品。作者途经南剑州,登览历史上有名的双溪楼,作为一个爱国词人,他自然要想到被金人侵占的中原广大地区,同时也很自然地要联想到传说落入水中的宝剑。在祖国遭受敌人宰割的危急存亡之秋,该是多么需要有一把能扫清万里阴云的长剑呵!然而,词人之所见,却只是莽莽群山,潭空水冷,月明星淡。欲待燃犀向潭水深处探着,却又怕水面上风雷怒吼,水底里魔怪凶残。说明,若想取得这把宝剑,组成统一的、强大的爱国抗金力量,这中间是会遇到重重阻挠与严重破坏的。后片即景抒情,虽然流露出壮志难酬,不如困居高卧的隐退思想,但这一消极思想之产生,是与他当时的处境,与南宋王朝整个政治形势分不开的。南宋小朝廷偏安一隅,不图恢复进取,一味妥协投降;对爱国抗敌的有识之士却百般压制打击,直至迫害镇压,使统一中原的伟大事业,付之东流。因此,在指出辛词中经常流露的隐退闲居这一消极思想的同时,还必须指出这种思想之所以产生的客观原因。

17、词的特点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线索清晰,钩锁绵密。这是一首登临之作。一般登临之作,往往要发思古之幽情,而辛弃疾此词却完全摆脱了这一俗套。作者即景生情,把全副笔墨集中用于抒写主战与主和这一现实生活的主要矛盾之点上。开篇远望西北,点染出国土沦丧,战云密布这一时代特征。、接着便直截提出了解决这一主要矛盾的主要方法:"倚天万里须长剑!"也就是说,要用自卫反击和收复失地的战争来消灭人侵之敌。下面紧扣双溪楼引出宝剑落水的传说。这里的宝剑既指坚持抗敌的军民,又是作者自况。这是第一层。从"人言此地"到上片结尾是第二层。作者通过"潭空水冷"、"风雷怒,鱼龙惨"来说明,爱国抗敌势力受到重重阻挠而不能重见天光,不能发挥其杀敌报国的应有作用。下片换头至"一时登览",是第三层。正因为爱国抗敌势力受到重重阻挠,甚至还冒着极大的危险,所以词人才产生"不妨高卧"这种消极退隐思想。最后紧密照应开篇,以眼前之所见结束全篇,使全篇钩锁严密,脉络井然。

18、第二是因迩及远,以小见大。作者胸怀大志,以抗金救国、恢复中原为己任。他虽身处福建南平的一个小小双溪楼上,心里盛的却是整个中国。所以,他一登上楼头,便"举头西北",由翻卷的"浮云",联想到战争,联想到大片领土的沦陷与骨肉同胞的深重灾难。而要扫清敌人,收复失地,救民于水火,则需要有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但作者却从一把落水的宝剑起笔,加以生发。"长剑",最长也不过是"三尺龙泉"而已。而作者却通过奇妙的想象,运用夸张手法,写出了"倚天万里须长剑"这一壮观的词句。这是词人的心声,同时也喊出了千百万人心中的共同意愿。

19、第三个特点是通篇暗喻,对比强烈。这首词里也有直抒胸腺的词句,如"元龙老矣,不妨高卧","千古兴亡,百年悲笑,一时登览。"但是,更多的词句,关键性的词句却是通过大量的暗喻表现出来的。词中的暗喻可分为两组:一组是暗喻敌人和主和派的,如"西北浮云","风雷怒,鱼龙惨","峡束苍江对起"等;一组是暗喻主战派的,如"长剑","过危楼,欲飞还敛","元龙老矣"等等。这两种不同的形象在词中形成鲜明的对照和强烈的对比。这种强烈对比、还表现在词的前后结构上。如开篇直写国家危急存亡的形势:"举头西北浮云",而结尾却另是一番麻木不仁的和平景象;"问何人又卸,片帆沙岸,系斜阳缆!"沐浴着夕阳的航船卸落白帆,在沙滩上搁浅抛锚。这与开篇战云密布的形象是何等的不同!

20、这首词形象地说明,当时的中国大地,一面是"西北浮云","中原膏血";而另一面却是"西湖歌舞","百年酣醉",长此以往,南宋之灭亡,势在必然了。由于这首词通体洋溢着爱国热情,加之又具有上述几方面的艺术特点,所以很能代表辛词雄浑豪放、慷慨悲凉的风格,读之有金石之音,风云之气,令人魄动魂惊。

21、《曹将军》、《下瞿塘》、《滕王阁》、《儿馁嗔郎罢妻寒怨藁砧唐眉山诗也戏为笺之》、《题艾溪》、《废贡院为米廪过之值盘_》、《送客至灵谷》、《叹_词》、《题陈朝玉爱竹轩》、《酬春湖史履庸惠四皓图》。

22、点此查看更多关于水龙吟·过南剑双溪楼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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